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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12-17 点击量:

 

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管理办法

组通字〔2017〕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以下简称“国家‘万人计划”’)是国家层面实施的重大人才工程,旨在重点遴选一批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给予特殊支持。为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完善组织实施机制,提升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国家“万人计划”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人才,统筹实施;(二)高端引领,重点支持;(三)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四)协同推进,权责统一。

第三条 国家“万人计划”体系由三个层次构成。第一层次为杰出人才;第二层次为领军人才,包括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教学名师;第三层次为青年拔尖人才。

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经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可调整计划项目设置。

第四条 在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指导下,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有关部门组成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在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立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专项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在有关部门设立平台,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科技部设立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平台。中央宣传部设立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平台。教育部设立教学名师平台。中央宣传部、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局共同设立青年拔尖人才平台。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五条 杰出人才。申报人研究方向应当处于世界科技前沿,科研上取得重大成果,具有成长为世界级科学家的潜力。

第六条 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申报人应当为主持重大科研任务、领衔高层次创新团队、领导国家级创新基地和重点学科建设的科技人才和科研管理人才,研究方向属于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确立的重点领域,研究工作具有重大创新性和发展前景。

第七条 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申报人应当为企业主要创办者和实际控制人(为企业第一大股东或者法人代表),运用自主知识产权创建科技企业的科技人才,或者具有突出经营管理才能的高级管理人才。创业项目符合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并处于领先地位。企业创办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申报人必须拥护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是主持重大课题任务、领导重点学科建设的专业人才和科研管理人才,研究成果有重要创新和重大影响。

第九条 教学名师。申报人应当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长期从事一线教学工作,对教育思想和教学方法有重要创新,教学成果和教育质量突出,在学生培养方面有突出贡献,教书育人,立德树人,为人师表,师德高尚。

第十条 青年拔尖人才。申报人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哲学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重点领域崭露头角,获得较高学术成就,具有创新发展潜力,有一定社会影响。自然科学、工程技术领域,年龄不超过35岁(女性不超过37岁);哲学社会科学、文化艺术领域,年龄不超过38岁(女性不超过40岁)。一般应当取得博士学位。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十一条 遴选工作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专项办部署年度遴选总体安排,设立平台的部门(以下简称“平台部门”)对所负责项目遴选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各地区各部门组织申报,平台部门开展形式审查、组织同行专家评审,专项办会同平台部门组织咨询顾问组对建议人选进行审核、公示,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二条 加强各项目宏观统筹,中央组织部会同平台部门印发遴选通知,统一部署,分头实施。

第十三条 平台部门做好申报推荐和形式审查工作。推荐工作应当充分体现广泛性、代表性。平台部门应当将形式审查情况及时反馈推荐单位。

第十四条 平台部门应当区别不同类别人才性质特点,细化遴选标准,实施分类评价。基础研究人才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突出市场评价,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强调社会评价。应用型人才评价应当根据职业特点突出能力和业绩导向。

第十五条 平台部门应当组织小同行专家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应当覆盖申报人专业领域。评审工作可针对申报人类别采取会议、通讯评审、面谈、远程视频答辩等方式。

平台部门应当遴选专业水平高、道德品行好的专家组建评委库,评审时根据申报人专业随机抽取。建立评委库动态调整机制,对违反有关评审规定的不再纳入评委库。

第十六条 组建评审工作巡察小组,对评审工作全过程严格监督。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说情打招呼、泄露评审专家名单等违规违纪行为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召开专家咨询顾问会议,通报评审工作情况,接受专家质询,对建议人选进行审核,研究提出审核意见并向平台部门反馈。

第十八条 拟入选名单须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相关平台部门负责对公示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对实名举报和有具体线索的匿名举报应当逐一调查核实。涉及学术技术问题的可再次征求评审专家意见,涉及申报资格条件的须由申报单位作出说明、提供独立第三方有效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对西部地区急需紧缺人才,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评审标准,给予倾斜支持。

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条 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为国家“万人计划”入选者颁发证书。

第二十一条 为杰出人才设立科学家工作室,通过“一事一议、按需支持”方式给予特殊支持。中央组织部、科技部、财政部等部门共同负责,委托自然科学基金会做好人选推荐评审、建设方案论证、周期考核评估等工作。科学家工作室依托杰出人才所在单位建设。依托单位负责工作室日常管理,提供运行保障和配套支持。

第二十二条 给予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教学名师每人一定额度的特殊支持经费,用于自主选题研究、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等,由平台部门负责落实,财政部专管,商各主管部门统一拨付。

第二十三条 青年拔尖人才支持经费由财政部设立专项予以支持,中央组织部负责具体拨付。用人单位不得截留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费用。经费使用进度不按年度考核,原则上3年内统筹使用,确有需要可延长2年。入选专家转换工作单位,中央财政给予的支持经费一并流转。

第二十四条 专项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应政策,在科研项目、事业平台、人事制度、经费使用、激励保障等方面对入选专家给予特殊支持。鼓励地方和用人单位提供相关配套支持政策。

第二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思想引导和政治引领,注意将入选专家纳入党委联系范围,定期组织国情研修考察、咨询服务等活动,引导专家弘扬爱国奉献精神、严守学术道德规范。

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设立国家“万人计划”服务窗口,为入选专家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 建立入选者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骗取入选资格的,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或者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应当予以退出。

第二十八条 专项办会同平台部门做好政策解读和典型宣传,加强舆论引导,营造有利于国家“万人计划”深入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国家“万人计划”的宏观统筹,建立健全实施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支持政策。

第三十条 平台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申报评审工作,研究制定具体遴选标准和申报评审办法,组织开展申报评审,研究提出人选名单,制定并落实特殊支持政策。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组织部门统筹协调本地区入选专家特殊支持工作。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负责入选专家的具体培养、使用、管理、服务等工作,为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和团队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平台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工作细则,并报专项办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2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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